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本联合会计师事务所(以下简称“本所”)的组织和行为,保障本所及其合伙人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》、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》等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,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本所中文名称:XX联合会计师事务所(普通合伙)。
英文名称:[英文名称,如有]。
本所住所:山东省[市][区/县][具体地址]。
第三条 本所性质: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的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,是依法独立承担注册会计师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。
第四条 本所宗旨: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、规则,恪守独立、客观、公正的原则,坚持诚信为本,以质量求生存,以信誉求发展,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,为社会经济提供专业、高效、优质的会计、审计、税务、咨询等服务。
第五条 本所经山东省财政厅批准设立,依法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,取得营业执照。本所接受山东省财政厅及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、指导和管理。
第六条 本所经营范围:
(一)审查企业会计报表,出具审计报告;
(二)验证企业资本,出具验资报告;
(三)办理企业合并、分立、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,出具有关报告;
(四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;
(五)会计咨询、会计服务业务;
(六)税务咨询、税务筹划、代理纳税申报等涉税服务;
(七)社会经济咨询服务,包括但不限于:企业管理咨询、财务顾问、内部控制设计与评价、投资咨询、绩效评价、尽职调查、信息技术咨询等专业咨询服务;
(八)法律、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。
第二章 合伙人
第七条 本所合伙人由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》和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》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担任。合伙人必须专职在本所执业。
第八条 合伙人的权利:
(一)参加合伙人会议,按合伙协议约定行使表决权;
(二)担任本所内部职务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(三)监督本所各项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;
(四)按合伙协议约定分享利润;
(五)依照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及本章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转让财产份额或退伙;
(六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及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第九条 合伙人的义务:
(一)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,遵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;
(二)遵守本章程及合伙人会议决议;
(三)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;
(四)按合伙协议约定出资,并承担亏损;
(五)对本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;
(六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及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第十条 新合伙人入伙,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,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。新合伙人对入伙前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。
第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,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。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本所债务,承担无限连带责任。
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
第十二条 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,由全体合伙人组成。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审议批准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审议批准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;
(三)选举和更换执行(首席)合伙人;
(四)审议批准合伙协议修改草案、本章程修改草案;
(五)审议批准合伙人的入伙、退伙及财产份额转让;
(六)审议批准本所的分立、合并、解散、清算等重大事项;
(七)审议批准内部管理制度;
(八)决定本所内部机构的设置;
(九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及合伙协议规定应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三条 合伙人会议决议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,但修改合伙协议、本章程,批准合伙人入伙、退伙,以及决定本所分立、合并、解散等重大事项,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。
第十四条 本所设执行(首席)合伙人一名,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,任期【三】年,可连选连任。执行(首席)合伙人对合伙人会议负责,对外代表本所,主持本所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。
第十五条 本所根据业务发展和管理需要,设立审计部、税务部、咨询部(负责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等)、质量控制部、行政财务部等职能部门,并建立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。
第四章 业务与质量控制
第十六条 本所执行各项业务,必须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、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。
第十七条 本所建立并实施统一的质量控制体系,确保在所有业务环节贯彻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,包括对业务承接与保持、业务执行、业务复核、出具报告等全过程进行监控,以合理保证本所及其人员遵守执业准则和法律法规,保证业务质量。
第十八条 本所对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等非鉴证业务,应保持应有的职业道德态度,识别和评估可能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,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。
第五章 财务会计与利润分配
第十九条 本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,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,独立设置会计账簿,进行会计核算。
第二十条 本所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。年度终了,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,并依法经审计。
第二十一条 本所税后利润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、提取法定公积金、提取任意公积金(如经合伙人会议决定)后,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在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。
第六章 解散与清算
第二十二条 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,应当解散:
(一)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,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;
(二)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;
(三)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;
(四)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;
(五)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、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;
(六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。
第二十三条 本所解散,应当依法进行清算,清算期间,本所存续,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。清算结束后,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,经全体合伙人签名、盖章后,向登记机关报送并申请注销登记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,依照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本所合伙协议执行。本章程与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相抵触的,以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为准。
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合伙人会议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通过。
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全体合伙人签字,自本所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。
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【多】份,合伙人各持一份,报山东省财政厅、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及登记机关备案各一份。
(以下无正文)
全体合伙人签字:
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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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04-18 01:20:33